【重要】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

【教育部文件】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

轉達澎湖縣政府 113.11.15 府教國字第 1130924689 號函文
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說明:

一、依據本府教育處案陳教育部 113 年 11 月 7 日臺教資通字第 1130105433 號函辦理。

二、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(如 YouTube 等)上傳作業時,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
  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,請各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,應注意旨揭
  事項,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及降低風險。

三、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,各校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,例如
  須注意隱私、分享等相關設定,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;此外,教師
  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,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
  (如學生影音資料等),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,於課程結束後應適當處置。

四、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,應注意以下法規:

  (一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「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
     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」當事人之影
     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,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。

  (二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「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
     定資料外,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。」僅
     蒐集適當、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,處理及利用時,不得逾越特
    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
  (三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「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致個人
     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應
     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,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
     法之規定。